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城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判处何某返还某银行借款50万元及利息,何某未自动履行,某银行遂于2018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庆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均未发现何某的财产线索,何某首次被传唤到庭后,称联系有关拍卖公司处置其收藏的字画等后一月内履行判决义务,随后便与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
将何某拘留后,执行人员并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经多方调查,发现何某在外有租住房屋,有隐匿财产的情况,法院决定对何某的租住地依法进行了搜查。
法官说法:搜查指在强制执行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且有妨碍执行、隐匿财产或特定物品嫌疑的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住所、经营或者活动的场所及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特定物品的一种强制措施。搜查是强制执行程序中为查明财产或查明特定物品的有效威慑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