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被执行人陈某被我院执行法官依法带回执行局办公室,这已经是第二次将陈某拘传至法院执行局,陈某说,“我真的是冤枉的,钱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花的,我只是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原来,张某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8月向李某借款10万元,陈某系借款人张某的外甥女,碍于情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方式,张某于2014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李某将张某、陈某一起诉至法院。现在案件转入强制执行阶段,陈某辩称,当时自己签字时不懂担保的风险,却不知因此惹上官司。最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此,执行法官提醒社会公众,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到期不还,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所以在为别人担保时,需谨慎再三,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