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于2013年9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庆城某担保公司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何某对高某的贷款行为进行了担保,债务到期后,高某归还了10万元本金,其余款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担保公司诉至庆城法院,判决生效后高某、何某借故推脱,庆城法院查明何某名下有20余万元的存款后依法进行扣划。高某、何某对下余的借款及利息不积极履行,“百日会战”活动开展以来,执行法官运用各种查控措施查找高某、何某名下的财产,在得知何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后,多次通知其到庭履行义务,但其仍无动于衷。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后决定对何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寄语: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