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问题探析
时间:2013/12/21 18:32:3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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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筑住宅、铺面、厂房的现象日益增多,有关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申请人民法院。现就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疑难问题探析如下:
对于拆除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权问题,近几年出台的法律已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规定表明: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