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等五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缓刑一案被核准
时间:2013/12/22 12:53:3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点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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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袁某等五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五被告人均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缓刑一案,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该判决,案情公开后,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凤凰网、青年网、新华网等多家网站以《高中生屡欺负同学惹众怒,被18名男生群殴致死》为题分别予以报道和转载,广大网民对该案的判决表示了极大的赞扬和支持。
被告人袁某等五人均系正宁县某中学高三学生。2009年9月份开学之初,袁某等11名同学共同集资购买了一个篮球,用于本班同学活动。2009年10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徐某以该篮球是自己的为由,先后三次来到该班教室,对袁某等人扇耳光,脚踢拳打,并将教室内的拖把折坏,用拖把把进行殴打。期间有意将夹在腰部的一把菜刀掉在地上两次。要求该班集资买篮球的11名学生每人给他100元钱才罢休。
10月13日17时许,徐某再次指使他人扬言对该班学生进行报复。17时50分吃晚饭时,高三(3)班的18名男生恐遭徐某殴打均未离开教室,只有本班的女生前去就餐。17时55分,徐某来到该班教室,勒令教室里所有学生都回到自己的座位,进行语言威胁,并在被告人李某脸上扇了两耳光,李某上前抱住徐某的脖子,并喊道“打”,于是其他17名学生手持凳子一拥而上,对徐某进行殴打。直到徐某头部大量出血后方才住手。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正宁县法院一审认为,五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重大过错,判决五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五被告人提出上诉,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突破法定刑为由提出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案发前曾多次到被告人所在的班级携带凶器威胁、殴打他人,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引发案件上有重大过错。李某进行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提起条件,但从本案造成的结果看,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本案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各被告人在学校表现良好,其中四人在当年的高考中被不同的大学录取。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法律惩罚与教育的目的。改判五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依法层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