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先后召开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全方位部署,而这其中,习总书记就司法公正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精辟的论述。比如,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司法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的问题。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过程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说,“我曾经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出台一系列重大决定等文件中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程序正义的思想是多方面的:第一,从本质来讲,公正是司法的底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若是司法出现不公现象,那么,整个社会也就没有公平可言;第二,从关系上说,对犯罪追诉过程的公正比对犯罪本身惩罚的公正更加重要,就好比水源与水流的关系。司法不公造成冤假错案的危害严重性绝不止于个人,其辐射范围是很广的,既有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破坏,更有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损伤。可见,司法的非正义对社会的破坏性作用超越了犯罪本身的破坏性作用,是从根本上削弱社会正义基石的关键因素;第三,司法公正是具体而不是抽象的,若想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确保法院在个案的审理过程及其裁判阶段都做到符合法律的规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贯彻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司法的程序正义并为之不懈奋斗,这是我国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逐步迈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在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若想要认识司法正义,就必然首先要摆正这两者的关系: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正义;但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就一定没有实体的公正。这是符合司法本质运行规律的体现,因为实现司法的实体正义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而这一过称必然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司法过程是通过非法途径来完成的,那么,该过程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适当,我们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
第二,程序正义本身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公正绝不单指结果的公正,还应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有机整体。
第三,程序正义不仅具有保障实体正义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制度和程序规范中设定了很多规范,有一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独立的、内在的诉讼功能,而这些功能远非实体所能解决。
第四,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包括诉讼参与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而且,程序的正义性、合法性得到保障,更能够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从而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点在近些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处理中得到充分说明。
作者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