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再度引发人们对“念斌投毒案”的关注。实际上,自2014年8月福建高院宣告念斌无罪后,“疑罪从无”便成为一个热词。
“念斌投毒案”无疑是法院落实“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事实上,本案卷宗中也存在指证念斌投毒的有罪证据,但福建高院为何最终裁决念斌无罪呢?这就涉及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贯彻落实问题。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出现既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又不能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其为无罪。“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法则,具有重要的实体和程序价值:一是它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疑罪从无”确有可能放纵一个“坏人”,但能够有效保证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二是它有助于确立审判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疑罪从无”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的否定,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意味着侦查活动的无效和审查起诉的失败,是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有效制约;三是它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律、信仰法治的良好氛围。每一个“疑罪从无”的案例,无疑都是最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即“只要你是无辜的,司法最终会还你以清白”。
但坦率地说,落实“疑罪从无”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当前,法院落实“疑罪从无”面临着来自观念上、制度上以及社会氛围上的多重挑战和压力,阻力也是空前的。
首先,相当一部分法官尚未真正树立“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现代司法理念经1996年、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较为充分地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但在审判实务中,一旦遇到证据不足、“定放两难”的案件,个别法官很难将文本中、口头上的“疑罪从无”理念真正贯彻落实到具体裁判过程中。有的法官头脑中仍残留着“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担心坚持“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进而偏信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导致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单向度地围绕着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展开,致使个别证据不足或证据存有重大瑕疵的案件被降格作了有罪从轻处理。
其次,落实“疑罪从无”面临着来自被害方的强大压力。实践中,一些证据不充足的案件,或者关键证据存有明显瑕疵的案件,并不是没有指向被告人作案的有罪证据,甚至相当一部分证据是指向被告人作案的,但在运用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经验以及良知对证据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取舍时,被害方的常识性判断与居中裁判的法官的专业性判断往往会发生分歧,甚至产生冲突。例如,在被害方乃至一些社会公众看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了,又曾做过有罪供述,且和在案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基本上“八九不离十”可以认定被告人是凶手,但在刑事裁判中,此种判断远达不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程度。刑事追诉活动哪怕有万分之一的错误,对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看一看近年来一些冤错案件中“被告人”遭遇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等悲惨处境,任何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在裁判时都不得不慎之又慎。但另一方面,被害方遭受到的伤害也是实实在在的,在事实真相没有查清,“真凶”没有出现、“被害人”没有“复活”前,法院便径行宣告被告人无罪,他们会怀疑法院放纵了罪犯。个别被害人家属甚至采取威胁、围攻法官等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使得法院在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时犹豫再三、难以下判。
再次,落实“疑罪从无”面临来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压力和个别党政领导干部的干预。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长期以来,三机关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并且在实践中逐步演化成公安“一家独大”的局面。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强大的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检察机关虽对侦查活动享有监督权,但除了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外,也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防范冤错案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乏作出无罪判决的良好“生态环境”。因为法院一旦宣告被告人无罪,说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错案了,接踵而至的便是国家赔偿以及被害方、社会公众对这两个部门的质疑。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借助各种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的例子屡见不鲜。加之个别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也进一步恶化了法院落实“疑罪从无”的“生态环境”。
最后,来自媒体的“舆论监督”也起了推波助澜的副作用。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家属,在非理性情绪驱使下采取各种手段试图引起媒体关注甚至是炒作,都“情有可原”,但新闻媒体应秉持客观理性的原则,应尊重司法裁判,不宜在对证据、事实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提前发起“大讨论”,不当引导社会舆论,增加社会公众及政府对案件的关注度,借此对法院、法官施加舆论压力。总体上看,当前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的意识和能力在不断增强,但个别情况下,一些判决结果仍倾向或屈从于舆论压力,丧失了本应有的公正立场。
值得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落实“疑罪从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和制度化方案。《决定》中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减少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对刑事审判活动的不当干预,《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为落实“疑罪从无”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指引。
可以预见,随着推进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具体落实,司法改革大幕的陆续展开,我们今后将会看到更多的“念斌们”被依法宣告无罪。而这其中折射出来的是司法的文明进步,是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全社会的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客观理性地对待“疑罪从无”,为司法的前进提供个人的有力支持。因为它攸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作者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