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现将诉讼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 起诉不符合条件风险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根据情况可公告送达,会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被告下落不明的,即使判决胜诉,可能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原告预支的诉讼费,将依法自行承担。
四、逾期改变诉讼请求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五、超过诉讼时效风险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六、授权不明风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风险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八、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财产线索,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没有财产,财产保全将无法进行,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退还,申请人会因此受到损失。
九、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风险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一、申请调查取证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十二、不提供原始证据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风险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四、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五、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六、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十七、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风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八、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九、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风险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十、 超过上诉、申诉期间风险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无法定事由,在上诉期限内不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丧失上诉权;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诉或者不申请再审的,丧失申诉权利或申请再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