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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自愿调解  摆脱“空调”窘境

时间:2015/5/13 10:55:3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徐小飞   点击:    字号: | |

        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调解是双方基于自愿基础达成的协议,既是双方合意的最大化,也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从理论上讲,调解案件不应该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某些地方法院,调解案件的强制执行率甚至高于判决案件的强制执行率。

  过多的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反映出调解反悔率高、调解效果异化,这种“空调”现象与调解制度的初衷南辕北辙,很多调解案件当事人甚至不满调解而信访、上访,引发出许多新问题。出现这一现象,并不是调解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而是制度实施过程人为原因造成的。

  有当事人的原因。有的当事人视调解为一种规避义务的诉讼策略,利用调解使权利人让渡权利,实际上并无履行诚意;还有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转移、隐匿财产;还有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虚假诉讼,制造虚假的债务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规避对合法债权的履行。

  也有办案法官的原因。不少办案法官迫于案多人少的压力,注重调解结案,忽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进行实践性审查。当前法官参与社会综治维稳的任务比较重,一些办案法官为规避办案风险,偏爱程序相对简单、法律适用不高、不存在上诉风险的调解结案方式。再者,当前许多法院将调解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办案法官为了争取评优评先的机会,刻意追求高调解率。

  自愿性是调解的灵魂。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既是调解者,也是裁判者,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得以拖压调、以劝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同时,调解并非万能,调解率也并非越高越好,不能“为调解而调解”,而应充分考虑到调解的后续履行和执行情况。

  调解时,法官要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对不守信的当事人要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以彰显司法在诚信问题上的态度;对利用虚假诉讼、恶意逃避履行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诉讼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应按相关规定施以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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